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該條列出了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職掌,並且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調整。根據該條第2項,檢察官辦理案件時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的規定,而檢察事務官則應遵照檢察官的指示,按時辦理相應的工作。 以下是與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相關的一個範例:假設有一名檢察官負責處理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案件的審理期限為90天。該檢察官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完成相關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等工作。同時,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的規定,檢察事務官應根據檢察官的指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完成案件相關的事務。 這是一個遵從法定辦案期限以及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遵從指示完成工作的示例,以確保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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