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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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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2. 2.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該條列出了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職掌,並且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調整。根據該條第2項,檢察官辦理案件時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的規定,而檢察事務官則應遵照檢察官的指示,按時辦理相應的工作。 以下是與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相關的一個範例:假設有一名檢察官負責處理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案件的審理期限為90天。該檢察官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完成相關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等工作。同時,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1條的規定,檢察事務官應根據檢察官的指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完成案件相關的事務。 這是一個遵從法定辦案期限以及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遵從指示完成工作的示例,以確保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妥善處理。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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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4-1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