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5條,當檢察官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檢察總長可以指定其他檢察官代理其職務。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總長也可以向法務部申請調派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來代理職務。這個規定確保了檢察官的工作能夠繼續進行,即使他們無法親自執行職務。具體來說,在指定代理檢察官時,應考慮他的能力和適任性。如果有需要,這個規定也允許法務部調派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來代理職務。這可以確保在檢察官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案件仍能得到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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