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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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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5條,當檢察官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檢察總長可以指定其他檢察官代理其職務。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總長也可以向法務部申請調派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來代理職務。這個規定確保了檢察官的工作能夠繼續進行,即使他們無法親自執行職務。具體來說,在指定代理檢察官時,應考慮他的能力和適任性。如果有需要,這個規定也允許法務部調派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來代理職務。這可以確保在檢察官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案件仍能得到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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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