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了最高檢察署在每年年終舉行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以及擬定次一年度的各項事項,需要經最高檢察署總長的核定才能執行。這些事項包括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事務分配、檢察官的分案符號、檢察官的代理次序,以及各組的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配置。在年終會議之後,如果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這些事項的決定權則歸最高檢察署總長。根據現行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證明其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