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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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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2. 2.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了最高檢察署在每年年終舉行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以及擬定次一年度的各項事項,需要經最高檢察署總長的核定才能執行。這些事項包括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事務分配、檢察官的分案符號、檢察官的代理次序,以及各組的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配置。在年終會議之後,如果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這些事項的決定權則歸最高檢察署總長。根據現行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證明其適用情況。

  • 核定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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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