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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2.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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