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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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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條规定,本署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这意味着最高檢察署的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权由檢察總長行使。这个规定确立了檢察總長在最高檢察署中的权威和職權。以下是一个例子,来自于最高檢察署发布的處務規程范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 條的舉例: 根据檢察總長的指示,最高檢察署的其他職員事務分配如下: - 甲職員负责协助檢察總長处理机构内的行政事务。 - 乙職員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 丙職員负责管理檢察署的财务事务。 - 丁職員负责协助檢察總長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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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