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5條是指最高檢察署在辦理規定事項時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最高檢察署在處理相關事務時需要指派不同的人員進行輪流值勤。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辦公室事務能夠持續順利進行,並確保工作的公平性。具體來說,這意味著不同的人員需要輪流負責某些特定的工作任務,以確保每個人都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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