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事務。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條,檢察總長具有指揮監督全國檢察事務的權責。這意味著檢察總長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國各地的檢察官執行其職務。檢察總長有權對檢察事務作出指令和安排,以確保檢察官遵守法律和執行正義。例如,檢察總長可以指示檢察官調查特定案件或指揮他們調查特定的法律違規行為。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司法體制的運作和檢察系統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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