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條,其中規定了檢察署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應舉行年終會議,並由檢察長核定下一年度的事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事務分配、檢察官的分案符號、檢察官的代理次序以及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配置。若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則由檢察長單獨決定上述事項。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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