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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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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條」,檢察署的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是由檢察長進行決定的。這表示檢察署內的其他職員的工作任務和責任,都由檢察長所指派和安排。例如,檢察署可能會有一位專職的秘書,其工作內容和分配將由檢察長進行決定,包括指定工作任務、協調會議和日常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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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