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條」,檢察署的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是由檢察長進行決定的。這表示檢察署內的其他職員的工作任務和責任,都由檢察長所指派和安排。例如,檢察署可能會有一位專職的秘書,其工作內容和分配將由檢察長進行決定,包括指定工作任務、協調會議和日常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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