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這意味著檢察署在進行值勤安排時,會輪流指定相應的檢察官負責辦理特定的事項。具體的值勤內容和事項可以根據各檢察署的規定而定。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實務上是根據預先排定的值勤表來進行值勤安排,指定輪值外勤的檢察官負責相驗事務,輪值內勤的檢察官負責訊問移送到案的嫌疑人以及審核法警機關的聲請書等。這些安排旨在確保檢察官能夠有序地執行職務,同時也確保了職權的合理分配和權限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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