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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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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這意味著檢察署在進行值勤安排時,會輪流指定相應的檢察官負責辦理特定的事項。具體的值勤內容和事項可以根據各檢察署的規定而定。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實務上是根據預先排定的值勤表來進行值勤安排,指定輪值外勤的檢察官負責相驗事務,輪值內勤的檢察官負責訊問移送到案的嫌疑人以及審核法警機關的聲請書等。這些安排旨在確保檢察官能夠有序地執行職務,同時也確保了職權的合理分配和權限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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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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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