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值勤檢察官除非檢察長有不同的決定,應當處理以下列出的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的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把嫌疑犯隨案移送過來的案件。 三、因為逮捕或通緝而到場的案件。 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提交的現行犯案件。 五、應該緊急搜索、扣押和勘驗的案件。 六、其他應該立即處理的事項。 根據法規,值勤檢察官在這些事項中具有負責處理和執行的責任。例如,他們需要處理接受人言詞告訴或告發的案件,例如市民向他們報案。另外,他們也需要處理因為逮捕活動而到場的案件,確保合法程序的執行。值勤檢察官還需要處理應該立即上場的緊急情況,例如搜索、扣押和勘驗案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調查和執法活動的適時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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