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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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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值勤檢察官除非檢察長有不同的決定,應當處理以下列出的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的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把嫌疑犯隨案移送過來的案件。 三、因為逮捕或通緝而到場的案件。 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提交的現行犯案件。 五、應該緊急搜索、扣押和勘驗的案件。 六、其他應該立即處理的事項。 根據法規,值勤檢察官在這些事項中具有負責處理和執行的責任。例如,他們需要處理接受人言詞告訴或告發的案件,例如市民向他們報案。另外,他們也需要處理因為逮捕活動而到場的案件,確保合法程序的執行。值勤檢察官還需要處理應該立即上場的緊急情況,例如搜索、扣押和勘驗案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調查和執法活動的適時性和效率。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第九十二條條文
  • 現行犯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刑事訴訟法9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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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