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1條的規定,值勤檢察事務官在值勤檢察官的指揮下,協助處理前一條的事項。 参考範例資料: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檢察事務官分配等事項,經檢察長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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