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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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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7條,值勤書記官有責任辦理第六條案件的記錄工作,包括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處理的事務。這條規定確定了值勤書記官在辦理案件紀錄和其他事務方面的職責。 來源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法務部,2018年4月修正版。 範例:根據該規程,值勤書記官在辦理案件時應詳細記錄相關資訊,例如嫌疑人的基本資料、證詞內容、證據資料等等。此外,他們還負責處理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事務,例如協助檢察官收集相關文件和證據,處理案件的郵件往來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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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7 條規定:「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