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7條,值勤書記官有責任辦理第六條案件的記錄工作,包括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處理的事務。這條規定確定了值勤書記官在辦理案件紀錄和其他事務方面的職責。 來源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法務部,2018年4月修正版。 範例:根據該規程,值勤書記官在辦理案件時應詳細記錄相關資訊,例如嫌疑人的基本資料、證詞內容、證據資料等等。此外,他們還負責處理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事務,例如協助檢察官收集相關文件和證據,處理案件的郵件往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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