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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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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5 條,當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主管官員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其他合適的檢察官擔任代理,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例(三十年聲字第一六號判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對於其所指揮監督之下級審檢察官,既有指揮監督之權,則對於不同土地管轄之檢察署所屬案件,命令他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即不能謂為於法不合,而下級審檢察官奉其命令以行偵查,尤不能謂為違法。這表明檢察官在進行職務執行時,可以根據上級檢察署的指示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偵查工作,即使這些案件屬於不同的地區管轄權。 此外,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例(一審),在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的情況下,對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裁定撤銷的案例中,被抗告的檢察官是下級審檢察署的檢察官,根據上述判例,他不能提起抗告。因此,根據這個例子,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5 條的規定可用於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的情況。

  • 檢察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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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5 條規定:「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