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根據法醫師法第30條的規定,法醫師公會的章程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名稱及會所所在地:章程要明確規定公會的正式名稱和所在地。 2. 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章程要說明公會的宗旨、組織的任務或事業。 3. 會員的入會及出會:章程要規定會員如何加入公會以及何時可以退出公會。 4. 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章程要明確規定會員應該繳納的會費金額和繳納的期限。 5. 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章程要規定理事和監事的名額、權限、任期以及選舉和解任的程序。 6.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章程要具體規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程序和規定。 7. 會員應遵守之公約:章程要列明會員應該遵守的公約或相關法規。 8. 經費及會計:章程要規定公會的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 9. 章程的修改:章程要規定如何修改章程。 10. 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章程可以列出其他必要處理公會事務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法醫師公會的章程應該規定會員的入會和出會的程序,包括入會申請的審核和脫離公會的要件和方法。例如,根據裁判書中的描述,如果公會章程對於會員的出會要件和方法具體規定,則聲明脫離工會的要件和方法不符合章程的規定,脫離工會的效力尚未發生。 參考資料:法醫師法、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為使法醫師公會會員知悉其權利、義務及公會相關事宜,宜明確規範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爰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法醫師公會會員知悉其權利、義務及公會相關事宜,宜明確規範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爰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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