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31條,對於有違反法令、章程的法醫師公會,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同時,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處分也可以由主管機關進行。這表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法醫師公會違規行為有相應的處分權限,可以針對違規情況進行警告、撤銷決議、撤免職務或要求整頓。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法醫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則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予以處分,爰參考醫師法第四十條定之。
法醫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則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予以處分,爰參考醫師法第四十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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