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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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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31條,對於有違反法令、章程的法醫師公會,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同時,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處分也可以由主管機關進行。這表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法醫師公會違規行為有相應的處分權限,可以針對違規情況進行警告、撤銷決議、撤免職務或要求整頓。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法醫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則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予以處分,爰參考醫師法第四十條定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公會如有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則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予以處分,爰參考醫師法第四十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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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31 條規定:「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