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1條規定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根據該條規則,仲裁人應確保自身中立性,不得接受與當事人等有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不正當報酬。這意味著仲裁人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必須保持獨立、公正的態度,不偏袒任何一方。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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