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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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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於經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7條,除非仲裁人為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否則對於仲裁人的遴任、選任等程序事項,應準用合資契約對仲裁所適用的法規(如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這意味著非商務仲裁協會登記的仲裁人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資契約中所約定的程序規定上,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7條

  •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 名詞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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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27 條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於非經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