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於非經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準用之。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7條,除非仲裁人為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否則對於仲裁人的遴任、選任等程序事項,應準用合資契約對仲裁所適用的法規(如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這意味著非商務仲裁協會登記的仲裁人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資契約中所約定的程序規定上,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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