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產權而聲請事裁之事件,除於聲請時領用有關書表資料,應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六百元外,應按其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繳納仲裁費: 一、新台幣六萬元以下者,繳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至新臺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 四、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至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至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仲裁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仲裁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仲裁事件之聲請人不依第一項規定繳納仲裁費用者,各商務仲裁協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不受理期仲裁聲請。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8條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聲請裁決的案件,除須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六百元外,還需要根據案件的仲裁標的金額逐級累加繳納仲裁費用。具體的繳費標準如下: 1. 仲裁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的,需要繳費新台幣三千元。 2.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至新台幣六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四計算仲裁費用。 3.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仲裁費用。 4.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二計算仲裁費用。 5.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至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仲裁費用。 6.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至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一計算仲裁費用。 7. 仲裁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的部分,按超過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仲裁費用。 如果仲裁標的金額以外幣計算,則需按照聲請日的外匯市場兌換率進行折合計算。如果仲裁標的金額以金銀計算,則需要按照聲請日的市價進行折合計算。 如果聲請人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繳納仲裁費用,商務仲裁協會應通知其補正並設定限期,逾期不補正的話,商務仲裁協會有權不受理其仲裁聲請。 參考資料: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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