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 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得請求退還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其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應轉交與該仲裁人仲裁費之全額。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38 條規定,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時,由其自行負擔仲裁費用。在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可請求退還仲裁費的一半。而在仲裁人選定前撤回者,當事人則可以請求全額退還仲裁費。 這項規定可依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31 條進一步解釋。根據該規則,當事人需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支付仲裁費用。因此,撤回仲裁聲請後,當事人可以請求退還已支付的仲裁費用。 參考資料: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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