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契約當事人約定或商請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者,除別有約定外,其聲請依左列規定: 一、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者,向該直轄市、縣 (市) 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 二、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縣 (市) 而在同一省者,向該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不在同一省 (市) 者,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 三、仲裁契約有關國際貿易或當事人有一造為外國人或其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外國者,向全國商仲裁協會聲請。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向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聲請而該縣 (市) 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應向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聲請而該省 (市) 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5 條,當當事人在仲裁契約中約定或商請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時,應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聲請: 1. 若兩造當事人的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則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 2. 若兩造當事人的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個縣市,但在同一個省,則應向該省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若兩造不在同一個省,則應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 3. 若仲裁契約涉及國際貿易,或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人,或其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外國,則應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 4. 若根據第一和第二點的規定應向某個縣市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而該縣市沒有商務仲裁協會,則應向該省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若根據規定應向某個省市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而該省市沒有商務仲裁協會,則應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 範例:例如,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住所位於台北市,根據第一點的規定,他們應向台北市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另外,如果甲方的住所在台北市而乙方的住所在新北市,根據第二點的規定,甲方應向台北市的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但如果乙方的住所在台中市則應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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