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57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章程須報地檢署、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三方備查,章程變更亦同。
Q · 律師公會的章程要報給誰備查?
報地檢署、社政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三方備查
依律師法第 57 條,地方律師公會訂定章程後,須分別報請三個機關備查: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司法協力監督)、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社團運作監督)、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國一致性)。章程有變更時也要走同樣的三層備查程序。備查不是核准,機關原則上不審查內容,但少了任一層,章程的對外效力會被質疑。
為什麼一份地方律師公會的章程要報三個不同的機關備查?因為律師公會在法律上有三重身份:它是律師的職業團體(社會團體面,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它是司法協力者(司法面,由地檢署監督)、它是全國律師體系的一環(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作為上層組織備查)。每一層備查對應一種監督邏輯:社政管社會團體運作合法性、地檢署管律師職業紀律、全國聯合會管全國一致性。少了任何一層備查,章程在法律效力上有瑕疵,理論上機關可以拒絕承認。2019年修法把「全國律師聯合會」加進備查名單,這背後是律師界體系扁平化、強化全國一致性的關鍵設計。章程變更也要走同樣的三層備查,不能改完就用。
律師法第 57 條是地方律師公會章程的備查程序規範,要求公會訂定或變更章程後,須向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三方報請備查。此條反映律師公會兼具職業團體、司法協力者及全國律師體系一環的三重身份,每一層備查對應一種監督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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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不是生效要件,章程修正在公會內部仍有效,但主管機關不認可會帶來連鎖風險:日後申請許可被退件、紀律案件中章程條款被質疑、會員主張權利時被對方挑戰章程的對抗效力。內行人提示:律師個人若發現公會章程修正沒走完三層備查,這是日後挑戰公會某項決議時的隱藏武器。
三個地方都可以申請閱覽:地檢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也可直接向該地方律師公會秘書處索取。內行人提示:公會官網通常會公開章程,但不一定是最新版,要看當下最穩的版本,最可靠的方式是直接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閱覽備查文件。
三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缺一層章程效力站不穩。
向主管機關報告已有此文件,原則上機關不審內容只看程序,與須實質審查通過才生效的核准不同。
律師公會有三重身份:職業團體、司法協力者、全國律師體系一環,三層備查各對應一種監督邏輯。
2019 年修法後成為新增的第三個備查機關,確保各地方公會章程的全國一致性。
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函送地檢署 → 函送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 函送全國律師聯合會,三方皆備查完成才有完整效力。
依第 57 條後段「亦同」,須再走一次完整三層備查程序,不能改完就直接適用。
向地檢署、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全國律師聯合會任一備查機關申請閱覽,或向公會秘書處索取。
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閱覽備查文件最可靠,公會官網版本不一定是最新備查版。
核准要機關審查通過才生效,備查只是報告、原則上不審內容。律師公會章程是備查制不是核准制。
人民團體法是社團章程備查的一般規定,律師法第 57 條是針對律師公會的特別法,多了地檢署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兩層。
| 比較面向 | 備查 | 核准 |
|---|---|---|
| 性質 | 報告:向機關報告已有此章程 | 審查:機關審查通過才生效 |
| 機關是否審內容 | 原則不審,只看程序 | 實質審查內容合法性 |
| 效力時點 | 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內部生效,備查補足對外效力 | 須機關核准後始生效 |
| 違法時機關權限 | 可依律師法第 60 條事後介入警告、撤銷 | 於核准階段即可駁回 |
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修正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修正章程訂定或變更時應報備查之機關,並增訂亦應報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三、原第二項關於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修正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修正章程訂定或變更時應報備查之機關,並增訂亦應報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三、原第二項關於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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