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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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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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依据,即依据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制定。 以下是參考資料之範例: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外國律師在中華民國從事律師職業需經過許可。這是為了確保雇主聘僱外國律師的合法性和資格,能夠更好地維護國內律師行業的權益。根據該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國律師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聘僱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和程序,並且進行相應的許可和管理。
- 就業服務法法規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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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