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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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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律師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工作,除了本法和其他法令有其他規定外,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聘僱外國人作為翻譯員或法律助理,就需要依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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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