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律師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工作,除了本法和其他法令有其他規定外,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聘僱外國人作為翻譯員或法律助理,就需要依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