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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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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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律師只能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的工作。這意味著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只能擔任助理或顧問,而不具有執業律師的資格。例如,外國人可以協助律師進行案件研究、法律文件起草或提供法律諮詢,但不能代表客戶出庭辯護或進行法律代理工作。此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的職責範圍,確保律師具有適當的專業能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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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