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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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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律師只能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的工作。這意味著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只能擔任助理或顧問,而不具有執業律師的資格。例如,外國人可以協助律師進行案件研究、法律文件起草或提供法律諮詢,但不能代表客戶出庭辯護或進行法律代理工作。此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的職責範圍,確保律師具有適當的專業能力和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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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律師聘僱之外國人,以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