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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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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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律師聘僱的外國人必須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1. 在國內外的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專業為法律或相關科系,並且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的經驗,這個工作經驗的期間不受畢業後的年資限制。 2. 通過外國律師考試。 參考資料: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A0000013&n=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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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