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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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 。 二、聘僱契約書正本。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或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法務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之律師姓名、登錄之法院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數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訖日期。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由律師事務所或民間機構出具之經歷證明及第四款、第五款之文件,並應經公證或認證。法務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所受理而經許可申請案件之資料彙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4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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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律师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律師若想聘僱外國人,應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申請許可: 1. 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參照附件。 2. 聘僱契約書正本。 3. 受聘僱外國人的學歷或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和經歷證明文件正本。 4. 受聘僱外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其他法務部認為必要的文件。 聘僱契約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1. 聘僱的律師姓名、登錄的法院和律師事務所地址。 2. 受聘僱外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和國外住所。 3. 受聘僱外國人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4. 薪資的給付方式和數額。 5. 聘僱期間及其起訖日期。 如果第二至第五項文件是外文的,應附上中文譯本。由律師事務所或民間機構出具的經歷證明和第四、第五項文件,應經公證或認證。法務部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所受理且已許可的申請案件資料提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 (一九) 第12468頁》)
- 住所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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