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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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之外國人為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構之留學生者,除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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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律師聘僱的外國人是指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構的留學生。根據該條例,律師雇主除了需要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外,還必須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規定了律師聘僱外國人的資格條件和申請程序。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在聘僱外國律師時,律師需確保該外國人是就讀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構的留學生。且根據修訂前的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雇主在申請聘僱外國人時,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 舉個例子,如果一所法律事務所想聘僱一名就讀於台灣大學法學院的外國留學生作為實習律師,該律師事務所需要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並依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律師事務所在申請時,必須提交該留學生的就讀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並確保無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情節重大。只有在獲得教育部和法務部的許可後,律師事務所才能雇用該外國留學生作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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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