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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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三、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四、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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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若律師聘僱外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一、有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一條的虞; 二、違反律師法或上開法規定; 三、所提供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且情節重大。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可得知律師聘僱外國人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未遵守者將受到法律懲處。例如,若在申請文件中所提供的資料不詳或不符合規定,且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則法務部可能不予許可。另外,若律師聘僱外國人違反其他法令且情節重大,也可能會被拒絕許可。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推論,具體情況仍需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機關的官方解釋來確定。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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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