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能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這表示外國人在律師聘僱中的角色應為協助律師的專業輔助人員,而不得以獨立的身份執行法律業務。具體的範例我並沒有提到的參考資料中找到,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