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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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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能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這表示外國人在律師聘僱中的角色應為協助律師的專業輔助人員,而不得以獨立的身份執行法律業務。具體的範例我並沒有提到的參考資料中找到,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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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