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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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法務部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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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文本,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的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果有需要繼續聘僱外國人的情況,律師應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法務部提出展延申請,並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每次展延的期限為一年。而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規定,則適用於續聘契約及展延申請的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來源: - 行政院法務部,「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 (90.11.07)
- 工作許可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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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