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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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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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務部對於律師聘僱外國人的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且將許可函副知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同時,當許可續聘展延時,法務部也同樣進行相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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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