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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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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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中華民國為了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訂立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體系。 參考資料:法律系教授專業知識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乃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落實所揭示之各項人權保障規定,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及公民政治權利上,享有自由及保障,爰於本條明定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上開兩公約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 兩公約名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乃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落實所揭示之各項人權保障規定,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及公民政治權利上,享有自由及保障,爰於本條明定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上開兩公約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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