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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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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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規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在國內法律上的效力。這意味着國內法律應該要符合兩公約的人權保障規定,並且在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應該要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根據施行法第8條規定,施行法生效後的2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檢討與兩公約不符合的法令和行政措施,並且制定、修正或廢止相應法規。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立法理由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因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定明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 兩公約名詞
(0980331 制定)
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因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定明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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