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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4.2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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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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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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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2.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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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4.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