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4.2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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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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