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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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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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兩公約中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以避免侵犯人權,保護人民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的實現。 資料來源: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台灣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3)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立法理由為避免國家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權,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除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權外,應進而積極地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 兩公約名詞
(0980331 制定)
為避免國家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權,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除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權外,應進而積極地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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