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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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5 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各級政府機關有責任根據現行法令規定的業務職掌,籌劃、推動和執行兩公約所規定的事項。這意味著政府機關需要確保兩公約的相關規定得到有效執行。如果涉及不同機關的業務職掌,應相互間進行協調和聯繫辦理。 範例:政府機關在制定勞工法規時,應參考兩公約中關於工作權的規定,確保勞工的就業權利得到保護和實現。 2. 政府應與其他國家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人權機構合作,共同保護和促進兩公約所保障的各項人權。 範例:政府應與國際人權組織合作,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等人權議題的實現。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本身的規定,該法施行自 2010 年 12 月 10 日,法條的相關解釋和情境根據實際推理得出。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立法理由一、兩公約雖對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作第一項之規定。 二、兩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兩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
- 法令名詞
- 兩公約名詞
- 非名詞
一、兩公約雖對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作第一項之規定。 二、兩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兩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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