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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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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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6條,政府應依照兩公約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這意味著政府需要定期提交人權報告,以評估國家在保護和推進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進展情況。這些報告通常由政府機關準備,並提交給相關的國際人權機構,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報告的內容應該詳細描述國家在不同領域的立法、政策和實踐措施,並反映出人權的實際情況。這種報告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透明度和問責制,並鼓勵國家改進人權狀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立法理由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第一款均課予締約國須提出促使兩公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之措施及關於享受該等權利所作之進展報告之義務,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之落實。 二、人權保障是政府全方位之工作,自須與時俱進,方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確保其執行成效,爰依照兩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課予政府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之義務,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至於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
- 兩公約名詞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第一款均課予締約國須提出促使兩公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之措施及關於享受該等權利所作之進展報告之義務,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之落實。 二、人權保障是政府全方位之工作,自須與時俱進,方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確保其執行成效,爰依照兩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課予政府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之義務,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至於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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