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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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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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7條,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的經費時,應根據財政狀況進行優先編列並逐步實施。這表示政府應該根據財政的能力,將資金用於保障人權的相關措施和政策。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公民和政府在財政分配上都給予人權保障的優先性。然而,對於具體的編列和實施方式,我目前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資料相關。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立法理由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人權之程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兩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則執行保障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人權保障乃全方位之工作,非一蹴可幾,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兩公約名詞
(0980331 制定)
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人權之程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兩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則執行保障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人權保障乃全方位之工作,非一蹴可幾,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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