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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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8 條,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其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並在該法施行後的兩年內完成對其不符合兩公約規定的法令進行制定、修正或廢止,以及對行政措施進行改進。 這一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在兩公約的規定內容下檢討相關法令和行政措施,並對不符合兩公約規定的法令進行制定、修正或廢止。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內法律與兩公約的規定保持一致,以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實現。 範例:如果某個法令或行政措施被認為不符合兩公約的規定,那麼根據這一條法規,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在本法施行後的兩年內進行制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例如,如果某個法令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這被認為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那麼根據這一條法規,相應的政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修正或廢止這個法令,以確保人權的保障。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803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兩公約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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