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辦法依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由於未提供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1 條的內容,無法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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