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2

快速跳轉

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移送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三、所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及裁處規定。 四、移送之扣留物如依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處理者,其協調內容或法規依據。 五、司法機關應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通知原移送機關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2條,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時,移送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行為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其他足以辨識的特徵。 2.涉及的犯罪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條。 3.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以及相應的裁處規定。 4.若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需要處理扣留物品,則需要說明相關的協調內容或法規依據。 5.司法機關應該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通知原移送機關的意見。 相關資料參考: -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2條 http://lis.ly.gov.tw/lghtml/lawnsflf/lawContent1/6/07600630000109201712/07600630000109201712.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移送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