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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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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任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罚与刑事罚竞合案件方面,应按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9條的规定进行沟通联系。根据该条款,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定联络人,以及提供专线电话等方式进行通报和沟通,随时保持联系并交换意见。此外,也可根据任务需要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系统和联系机制。具体的案例和相关资料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查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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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