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8 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理解: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在收到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後,可以向相關的司法機關查詢被移送人是否已經接受刑事處罰或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一查詢的目的是為了確認相關的刑事處罰是否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中。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處罰程序時,發現被移送人在同一時間也正處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他們可以向相關的司法機關查詢該人是否已經接受刑事處罰,以確保不會對其進行重複的處罰。 2. 第二項提到,如果在前面的查詢過程中涉及到少年保護事件或者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行政機關在進行查詢時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少年資料的保護和保密規定。具體來說,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二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少年的相關資料,並且應當對已公開的資料進行塗銷。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機關在查詢少年的刑事處罰記錄時,發現這些資料涉及到少年的隱私權保護,他們在處理這些資料時應當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保密和塗銷資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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