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引述,引渡法第2條規定了引渡的准許條件。根據第1項,如果一個人在引渡請求國犯了罪且該國的法律規定應該處罰,那麼該人可以被准許引渡。然而,如果中華民國的法律只規定了最重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以一個符合這個條件的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在美國犯下一個在美國和中華民國都被視為犯罪的行為,並且在美國的法律規定應該處罰,那麼該人可能會被准許引渡到中華民國。 根據第2項,如果一個人在請求國和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了罪且兩國的法律都規定應該處罰,那麼該人可以被准許引渡。同樣地,如果中華民國的法律只規定了最重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以一個符合這個條件的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在日本犯下一個在日本和中華民國都被視為犯罪的行為,並且在日本的法律規定應該處罰,那麼該人可能會被准許引渡到中華民國。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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