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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2 條
(引渡之准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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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
引渡
。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
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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