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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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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6 條規範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縱放人犯、偽造公文書、公務侵占等四類罪者,仍適用本法。

Q · 公務員在國外貪污,回台灣會被抓嗎?

會。刑法第 6 條管得到

依刑法第 6 條,中華民國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收賄、圖利、洩密)、縱放人犯罪、公務員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四大類者,仍適用刑法。這條建立「屬人主義 + 保護主義」的雙重管轄基礎,駐外人員一回國就可被檢方傳喚。實務上由政風單位、廉政署啟動調查,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刑警組織取得跨國證據。

深度解讀

台灣的公務員被外派到國外,不管是駐外使館、國際組織、還是海外採購,他們在那裡貪污、收賄、偽造公文、侵占公款,台灣的刑法照樣管得到。這條把四類「公務員專屬犯罪」的管轄權延伸到國境之外:瀆職(收賄、濫權、洩密)、縱放人犯、公務員偽造文書、業務侵占。意思是,不存在「我人在國外,台灣法律拿我沒辦法」這種事。你可能覺得這離你很遠,但換個角度想:如果負責你護照案件的駐外人員收了別人的錢讓他插隊,或者經手你海外急難救助款項的官員把錢挪去私用,你會希望這個人回台灣之後沒事嗎?這條法律就是確保他跑不掉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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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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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