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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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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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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如果台灣的公務員在台灣以外的地方犯了某些罪,就會適用這個法律。這些罪包括:濫用職權、受賄、貪污、洩密、逃亡、偽造文件、盜用公款等等。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台灣的公務員在美國犯了受賄罪,那麼他就會被適用這個法律,並且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