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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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6 公務員在國家對不起的事情
7 一般人包含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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