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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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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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6 條規範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縱放人犯、偽造公文書、公務侵占等四類罪者,仍適用本法。
Q · 公務員在國外貪污,回台灣會被抓嗎?
會。刑法第 6 條管得到
依刑法第 6 條,中華民國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收賄、圖利、洩密)、縱放人犯罪、公務員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四大類者,仍適用刑法。這條建立「屬人主義 + 保護主義」的雙重管轄基礎,駐外人員一回國就可被檢方傳喚。實務上由政風單位、廉政署啟動調查,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刑警組織取得跨國證據。
深度解讀
台灣的公務員被外派到國外,不管是駐外使館、國際組織、還是海外採購,他們在那裡貪污、收賄、偽造公文、侵占公款,台灣的刑法照樣管得到。這條把四類「公務員專屬犯罪」的管轄權延伸到國境之外:瀆職(收賄、濫權、洩密)、縱放人犯、公務員偽造文書、業務侵占。意思是,不存在「我人在國外,台灣法律拿我沒辦法」這種事。你可能覺得這離你很遠,但換個角度想:如果負責你護照案件的駐外人員收了別人的錢讓他插隊,或者經手你海外急難救助款項的官員把錢挪去私用,你會希望這個人回台灣之後沒事嗎?這條法律就是確保他跑不掉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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