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9 條(強制營養)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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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9條,如果受處分人拒絕飲食,並且經過勸告仍然不飲食,而且有生命之危險,則可以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這意味著當受處分人因拒絕飲食而面臨生命危險時,醫師可以進行強制營養措施以保護其健康和生命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監獄中,一名受處分的囚犯拒絕進食並拒絕接受營養補充,並且因此面臨生命危險,監獄醫師可以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強制營養,以確保該囚犯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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