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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19強制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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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9條,如果受處分人拒絕飲食,並且經過勸告仍然不飲食,而且有生命之危險,則可以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這意味著當受處分人因拒絕飲食而面臨生命危險時,醫師可以進行強制營養措施以保護其健康和生命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監獄中,一名受處分的囚犯拒絕進食並拒絕接受營養補充,並且因此面臨生命危險,監獄醫師可以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強制營養,以確保該囚犯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予強制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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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予強制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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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