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0 條(自費診治)
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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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0條規定,罹有疾病的受處分人,如果要求自費延長醫療治療,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應當允許。根據這項規定,受處分人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自己支付費用接受治療,而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者的需求來許可或拒絕這項要求。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0條 - 相關範例:如果一名受處分人在接受保安處分期間發生了疾病,他可以向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自費延長醫療治療。執行機構將根據受處分人的疾病狀況和治療需求來決定是否許可自費診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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