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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20自費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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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0條規定,罹有疾病的受處分人,如果要求自費延長醫療治療,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應當允許。根據這項規定,受處分人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自己支付費用接受治療,而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者的需求來許可或拒絕這項要求。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0條 - 相關範例:如果一名受處分人在接受保安處分期間發生了疾病,他可以向保安處分的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自費延長醫療治療。執行機構將根據受處分人的疾病狀況和治療需求來決定是否許可自費診治。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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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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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0 條規定:「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