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2 條(接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安處分處所,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
- 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應登記其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及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
- 請求接見,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不予准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