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2 條(接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安處分處所,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
  2. 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應登記其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及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
  3. 請求接見,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不予准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