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3條規定了在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對受處分人的接見應進行監視。如果在接見過程中發現符合法條中第三項所列情形,則應停止其接見。 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案例,保安處分的執行期間內,如果在接見受處分人的過程中發現其有可能再次犯罪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法院可以停止其接見的權限。這是為了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受處分人繼續從事不良行為而制定的規定。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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