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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23監視及停止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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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3條規定了在保安處分執行期間,對受處分人的接見應進行監視。如果在接見過程中發現符合法條中第三項所列情形,則應停止其接見。 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案例,保安處分的執行期間內,如果在接見受處分人的過程中發現其有可能再次犯罪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法院可以停止其接見的權限。這是為了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受處分人繼續從事不良行為而制定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0520521 制定)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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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規定:「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