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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3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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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2. 2.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條的規定,法務部有義務每年至少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並且高等法院檢察處也可以隨時派員視察。同時,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的執行,也有責任隨時進行視察,若有改善的建議,可以提出並專案陳報法務部。 例如,假設某個保安處分處所在實踐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檢察官在視察中發現這個問題,他可以提出改善的建議,並向法務部報告這個情況。法務部在收到報告後,可以根據檢察官的建議採取行動,例如提供更多資源、改進執行方式等,以確保保安處分的執行達到預期的效果。

立法沿革 2

(0520521 制定)

司法行政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該省高等法院,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呈報司法行政部。

(0690620 修正)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立法理由一、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前條第一項保安處分處所保安處分之實施,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各級法院檢察處又係隸屬於法務部,而高等法院檢察處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原文「省」字應予刪除,爰將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第二項之「呈報」二字修正為「陳報」。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司法行政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該省高等法院,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呈報司法行政部。

(0690620 修正)

一、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前條第一項保安處分處所保安處分之實施,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各級法院檢察處又係隸屬於法務部,而高等法院檢察處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原文「省」字應予刪除,爰將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第二項之「呈報」二字修正為「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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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 條規定:「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檢察官對於保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