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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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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 條
(視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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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派員視察
保安處分
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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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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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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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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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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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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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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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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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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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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