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 條(視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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